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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依据《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村镇总体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在村容村貌治理等工作中,要有计划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今年,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编制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望远、李俊、掌政等重点镇、示范镇消防规划。各乡(镇)在总体规划完成后,要着手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消防专篇,已经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的乡(镇),应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乡(镇)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六)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抽查一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抽查一次各组居民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村应当经常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防止失火和纵火案件发生。村(组)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登记册》,将检查、巡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经存在隐患的住户签字后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对有可能发生连片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烧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口3万至10万、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应当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自然村(村民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本组组长担任,每队由10名村民组成,经培训后开展工作。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应当设立配备手抬消防泵及水带、水枪、消防铣、消防桶等公用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并建立《村组消防器材登记册》,有专人看管和维护保养。逐步形成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体,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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