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07〕127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五坚持”原则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并确定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村消防业务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