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5年2月6日 京人[85]第6号)
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即京人【85】第3号文)下发后,有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对共同性问题统一答复如下,请按此掌握。
一、《通知》第一项中提出:"凡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水平……"对同等学历水平如何理解、掌握?
经研究认为,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这次改定级工作中视为同等学历。
1.已经考上高等院校(含职工大学、职工业大、电大、函大、夜大)的;
2.通过"以工代干"考试,已经转为正式干部的;
3.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两门以上单科合格证书者;
4.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职称考试,取得两门单科合格证者;
5.参加职工高中班学习或参加全市组织的高中自学考试取得市成人教育局(原工农教育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三门以上职工高中单科结业证书者;
6.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已经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
二、对于在整顿"以工代干"中,担任副股长以上职务免试补办了转干手续的,可否按同等学历对待?
对于在整顿"以工代干"中,担任副股长以上职务和有些单位按文件规定降低了文化条件转了干的,请各单位先把具体情况报人事局、劳动局后再商定。
三、有的单位问,对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后才代干的,能否也按京人【85】第3号文件精神办?
凡是在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后才代干的,不能按京人【85】第3号文件办,应按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干部可否参照执行?
集体所有制单位,凡在这次整顿"以工代干"工作中,参照全民所有制干部转干标准,办理了转干(或吸收)手续的,是否参照京人【85】第3号文件改定工资级别问题,由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