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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失效]

  3.上述人员中,已按电大、业大毕业生工资标准重新定了级的人员,重新定级之前的工资仍按上述有关规定补发。
  4.调动工作人员,改定级工作一律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
  三、一九八四年工资改革的试点企业符合改定级的干部,是否改定级及如何改定级,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研究确定。
  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上述规定严格掌握,对符合条件的同志认真进行审核,并填报领款证明(式样附后),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后,到单位所在地区银行办理领款手续。
  请各单位做好思想工作,并抓紧进行,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底前结束。
  例:某行政干部一九七七年参加工作,八二年调资前工资为四十元,于一九七九年开始代干,八二年按调资规定升一级后为四十五元,增级差五元。按这次改定级规定,先改定到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再在二十四级基础上升一级,到行政二十三级四十九元五角。本人应补发的工资额为四元五角。即:改定级增加的工资额三元,加上改定级后升一级级差与原升一级级差的差额一元五角(6.50元-5元=1.5元)。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补发。

  附:
北京市补办已转干和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领款证明
(代工资基金追加计划)

  单位全称:        主管部门:            人
  银行科目帐号:     经济性质:(全民、集体)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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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改定级人数│补升一级人数│改定和补升后所需增金额│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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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职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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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职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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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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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取工资单位盖章│  上一级审核部门盖章 │ 批准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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