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
(1984年1月11日 京人[85]第3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九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吸收录用干部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对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当干部的工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当时,由于我市整顿"以工代干"工作还没有进行,未确定哪些人可转为干部,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暂缓执行这一规定,待整顿"以工代干"工作基本结束时再予办理。现在,我市整顿"以工代干"工作已基本结束,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定级和升级问题。
  已被吸收录用或已转为干部的人员中,凡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水平,又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前已在干部岗位上工作,一九八一、八二年调资前做行政工作工资是行政二十五级的,可在改定行政二十四级基础上升到二十三级;原执行其他工资标准,工资额低于四十三元,可在改定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基础上升一级;在一九八一年调资中已升到二十三级的,不再升级;在一九八三年企业调资前,本人工资额低于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的,可改定到四十三元,再在四十三元基础上,按企业调资规定增加应该增加的级差。调资前工资级别等于或高于行政二十四级或等于和高于四十三元的不再变动。属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做干部工作已满两年并办理了吸收录用或转干手续的,现仍为行政二十五级或工资额低于四十三元的,可改定为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
  做其它干部工作的,可比照上述水平按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下同)。
  二、关于补发工资问题。
  1.改定级所增加的工资额,凡在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前做干部工作满两年的,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补发。工作未满两年的,从满两年之月起补发。
  2.属于一九八一、八二年调资范围的,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补发改定级后升一级级差与原升一级级差的差额;属于一九八三年调资范围的,由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补发改定级后升一级级差与原升一级级差的差额。(事例附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