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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部分大学本科毕业生和中专毕业当干部的较多增加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部分大学本科毕业生和中专毕业当干部的较多增加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4年5月9日 [84]市劳资字第176号)


  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增加工资问题,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现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九六三、一九六四年入学,一九六七年以后毕业并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这次企业调资前,他们自定级后,没有调过级,现工资仍为行政22级、技术13级或相当这一等级,符合升级条件的,可以较多地增加工资。
  二、一九五八年入学、一九六一年以后毕业和一九六四年入学、一九六七年以后毕业,学制和修业年限为三、四年制的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可分别按一九六○届和一九六六届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同样对待,符合升级条件的,可以较多地增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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