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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和普查工作的信息沟通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银川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自治区、银川市污染源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中监测、抽测工作由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监测工作费用由各县(市)区承担。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教育单位和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经考试合格后聘用。

  (二)部门分工

  银川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银川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银川市污染源数据库和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经委、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统计局: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配合做好前期污染源清查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后期数据统计、审核和分析利用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建设局、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配合环保局进行生活源的普查;

  市卫生局:配合环保局开展医疗机构的普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当地政府污染源普查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

  (三)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市政府将把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到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不予评为先进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四)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普查队伍稳定。

  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五)建立质量保证机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普查质量控制规范、标准,结合银川市的实际,制定银川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制度。

  县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银川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级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市级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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