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地调查。依据污染源清单,普查员开始实地调查、填报基础调查表。(2008年1月-2008年3月)
(2)数据录入及汇总。在基础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录入及汇总。县级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在2008年4月10日前完成;市级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在2008年4月20日前完成。
(3)数据校验。在2008年4月30日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办的要求,分县(市)区对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对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重新进行普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完成对市级数据的审核汇总;(2008年5月)
(4)数据审核。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查疑补漏,进一步完善后;(2008年5月)
(5)数据上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将普查结果上报至自治区普查办。(2008年5月)
(6)编写技术报告、建立数据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办对银川市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结果,进一步完善普查结果,编写银川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建立银川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2008年6月-2008年10月)
(7)普查验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办的要求,对县(市)区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结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报告、数据库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008年11月-2008年12月)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
(1)总结、表彰。聘请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有关专家对银川市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建立情况进行评审,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报告、数据库等完成情况进评审,根据评审、验收情况,对污染源普查中的先进个人、集体进行表彰。(2008年12月-2009年1月)
(2)成果发布。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召开普查成果发布会,发布普查数据。(2009年1月-2009年3月)
(3)成果利用。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数据参考。(2009年3月-2009年7月)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经委、交通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任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办事机构,负责整个普查的业务指导、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组织拟订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经银川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等,制订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人员培训;
4、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完成普查工作,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5、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抽查和验收,将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6、经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向自治区普查办提出申请,对银川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进行评议、验收;将结果及时反馈;
7、向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技术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普查办,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普查办意见确定发布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