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的电磁辐射污染。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自治区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成立银川市及各县市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制定方案。制定《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方案》等,经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实施。
(3)编制预算。编制《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列入分年度财政预算。
(4)组建队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成立银川市污染源普查相关机构,抽调、选聘污染普查员和污染普查指导员,组建各级普查队伍。
(5)宣传动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人员培训。参加国家、自治区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组建市级师资队伍,分批对各县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保证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证调查。
(7)重点源监测。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对其他工业源进行分类抽样监测,采集监测数据。
(8)前期清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按照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银川市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清查,确定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分别列出工业、生活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清单,并按时将清查结果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
(9)安排部署。召开全市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全市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对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