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七八年底招收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上班人员调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七八年底招收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上班人员调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84]市劳资字第6号 1984年1月7日)


  一九七八年底按市劳动局的部署,用当年招工指标,在郊区、县招收的插队(插场)原城镇知识青年,因种种原因跨到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上班的,关于他们的调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凡有原始证明,确属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已经确定招收的人员,因组织原因推迟到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上班的,可按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对待,列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确定招收的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人员,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工龄计算,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3.在一九八二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未列入调资范围的上述人员,这次也比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办理。调整工资人员的增资办法,按一九八二年调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补发。领取补发工资的手续,仍按一九八三年六月六日京调资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