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2008年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现将《2008年云南省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下简称《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完成云南省2007年年报表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统计工作任务。为此,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领导和决策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报表制度》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对职能调整和人员变动的部门,应及时作好工作衔接,补充相应的统计人员,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应适当安排统计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统计工作设备,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各州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各科(处)室统计联系人的联络方式分别报省厅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联系人。
二、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统计工作任务
在保证完成省劳动保障厅《报表制度》要求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州市劳动保障局还要积极组织完成以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任务:
(一)由省厅各有关业务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在《报表制度》中的统计报表中适当增加的补充调查内容。
(二)由省厅各有关业务单位具体组织调查,并由省统计局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任务。
(三)由劳动保障部各有关业务司、局、中心组织调查,由省厅各业务单位具体负责在我省内的执行,并由国家统计局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任务。
(四)由劳动保障部规划财务司或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具体组织的劳动保障抽样调查。
厅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在明确厅《报表制度》的要求和以上四项统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后,拟制具体的统计工作要求和相应的统计制度,并负责对各州市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情况作考核记录。
三、保证统计报表填报准确、及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