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关于不属于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可适当增加一些工资的规定增加了工资的职工,即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四类工资区工资低于三十六元,五类工资区工资低于三十七元,可分别增加到三十六元、三十七元;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四类工资区工资低于四十一元,五类工资区工资低于四十二元,可分别增加到四十一元、四十二元的,这次统一工资区类别时,不论是否属于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单位和职工均可按上述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六类区控制数标准,分别调整为三十八元、四十三元。
4.原执行中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和运动员工资标准的职工,已经调离教育、卫生、体育部门,现工资额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工资等级标准,这次统一工资区类别时,不得按上述三部门的规定靠为行政级。但可增加中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运动员四、五类区原工资标准与六类区同类、同级人员原工资标准的差额。
5.现仍执行市劳动局一九五九年十月十四日通知规定的《北京市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各类营业人员工资标准表》(附后)四、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在这次统一工资区类别时,可按原四、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与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同等级的差额增加工资,其中有的人在一九七一、一九七七、一九七九年调整工资时,按现行的商业、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或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相应等级的级差增加了工资的,可同时增加调资时增加的级差与六类区同类、同级人员级差的差额。过去调资时按非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加了工资的,其调资时所增加的工资不得相应地增加。
三、按市政府规定,从今年八月份起统一工资区类别的同时,取消房租补贴制度,一些单位八月初发工资时,已将房租补贴发给了职工的,应在以后扣回。
附表:
北京市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各类营业人员工资标准表
1959年10月14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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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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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78.5 │ 80.5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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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72 │ 74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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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65.5 │ 67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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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59 │ 60.5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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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52.5 │ 54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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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47 │ 48 │ 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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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41.5 │ 42.5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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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37 │ 38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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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32.5 │ 33.5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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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29.5 │ 30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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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26 │ 27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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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23 │ 23.5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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