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统一远郊县工资区类别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1982年9月13日 [82]市劳资字第207号)
最近各单位在统一远郊县工资区类别工作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我们研究,现将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71)91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现每月仍按原临时工的日工资标准乘以二十五天半计发工资的,不属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的对象,不能提高工资。
2.外省市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职工,退休后回到本市远郊各县,并由各县支付退休费的,不属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的对象,仍应按其退休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工资区类别工资标准计发退休金。
二、 提高工资区类别后,有关增加工资的具体办法
1.临时工转为固定职工的,其工资已纳入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工资标准的,可增加现工资标准与六类区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的差额;现仍按原临时工的日工资标准乘以二十五天半计发工资的,不能增加工资,但其中在一九七七年、一九七九年调整工资时,按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四、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的,这次统一工资区类别时,其调整工资时所增加的级差小于六类区同类同级人员级差的,这次只增加调整工资时增加工资部分四、五类地区与六类地区的差额,调整工资前的原工资额,不得相应增加。
2.按照北京市教育局市教行字(1980)第159号《关于临时性代课教员工资标准随同工资区类别调整进行调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四、五类区工资标准的(实践毕业生的四类区为30。50元,五类区为31。5元,六类区为32元;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四类区为35元,五类区为36元,六类区为37元)代课教师,这次统一工资区类别时,可增加代课教师四、五类区工资标准与六类区工资标准同等级的差额;他们当中在一九七七、一九七九年调资时,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加了工资的可以增加调资时增加的现岗位相应等级的级差与六类区同级人员级差的差额。今年按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82)京调资字第14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份起在原工资的基础上一律增加工资五元的,增加的五元不得再增加地区类别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