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业务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窗口联络,负责文件资料的交接和记录。
第三节 决定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审批,在处室、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委行政审批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批委员会成员进行合议,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煤炭经营许可审批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登记备案,在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报委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八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审批由窗口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即办。
第十九条 除即办件外,本委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加盖公章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审批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法律文书的送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委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其行政审批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窗口应在完成行政审批决定法律文书后及时电话通知申请人,将行政审批决定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将行政审批决定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 窗口建立本委行政审批事项档案库和数据库,按档案管理条例规范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窗口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审批的项目报委相应业务处室进行复核,业务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上报审批委员会,并由委办公室负责在窗口电子屏或市经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申请的接件、受理、审查、评审、审批、制证和送达等环节中,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批流程,严格依法行政。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