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经委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而属于其他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地点和相应办事程序;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由委办公室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业务处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二条 本委职权范围内除即办件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由如下处室负责:
  (一)煤炭生产许可、煤炭经营许可的市级审核由市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审核由市经委技术进步与创新处负责;
  (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的审核由市经委法规处负责。
  第十三条 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除即办件外,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到负责审核的处室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负责审核的处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进行审核,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的,由负责审核的处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进行,并根据材料审查、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委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委审批委员会报告。
  (一)煤炭生产许可审核,应在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二)煤炭经营许可审核,应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五)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登记备案,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处室应做出不合格的书面说明报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说明返还申请人,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