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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经委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审批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十)行政审批程序;
  (十一)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十二)行政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审批决定的法律效力;
  (十四)行政审批收费。
  第七条 本委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经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受理。
  第八条 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等。
  第九条 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委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
  第十条 经过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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