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经委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工作决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昆府法〔2007〕15号)要求,我委在按时完成了2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开内容规范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划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经委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将《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印发给委内各处室,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是昆明市经委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综合机构,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副主任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和公示工作。
第五条 市经委对以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煤炭生产许可审核(初审)、煤炭经营许可审核(初审);
非行政许可审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审批、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登记备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六条 本委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或公告栏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