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2年8月23日 京人〔82〕第27号)
现将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新招收分配做炊事员的,初期工资仍为27.5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八级,工资36元。再工作满三年后,经过考核,工作表现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七级,工资41.5元;工作表现差,技术水平达不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工资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