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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学制不满二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明令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学制不满二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10月24日 京人〔81〕43号)


  现将《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学制不满二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对执行此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和市属各局人事(干部)部门要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考核工作,经过考核达到要求的,参照国发[1980]317号文件精神提高定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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