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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八)属旧区改造的附征拆绿线;

  (九)各区规划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意见第四、五、六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项目和内容由各区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备注:1、“街区”指由控规确定的15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或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2、“公益性用地”指教育科研用地(C6)、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文物古迹用地(C7)、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用地。
  3、“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4、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项规划也可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统筹编制。)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旧村居
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下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财政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扶持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办法

  (一)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有关财政扶持的问题在《指导意见》已经明确,通过合法手续审批,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上(包含后来转为国有的土地)合作开发建设房屋的,属拆迁安置部分,以及村居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农民公寓,所征税额按政策属本地方留成部分,经核准同意后,通过财政支出全额用于所在村居集体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在实施扶持政策资金兑现工作中,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示范村居交纳的税款及时审核,按季度把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地方留成部分,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把资金拨到纳税村居,村居按以上规定使用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规划费用负担办法

  《指导意见》规定,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镇(街)财政负担。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镇(街)费用的负担办法,并将该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区级财政负担的规划费不少于总规划费的60%。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针对示范村居反映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负担收费过重的问题,各区财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有关税费负担情况,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通过财政全额支出拨付用于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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