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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指导组

  各区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指导组,由指导组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于各区已确定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指导组应提前介入,协助改造主体组织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引导改造主体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导组要支持配合国土、建设等部门,积极解决旧村居改造中涉及的规划问题,保证相关政策的联动和落实到位。

  三、关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调整

  旧村居改造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确需调整的,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对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通过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地块建筑容量,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符合下述控规微调的情况以外,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及调整方案,各区规划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查,市规划局按有关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旧村居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微调

  1、符合下述情形的,属于旧村居改造控规微调:

  (1)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它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2)街区(见备注1)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3)公益性用地(见备注2)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4)非公益性用地(见备注3)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5)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划的要求;

  (6)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被调整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

  (7)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9)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10)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许可证而申请的调整。

  2、属于旧村居改造控规微调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所在区规划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区规划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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