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指导组
各区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指导组,由指导组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于各区已确定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指导组应提前介入,协助改造主体组织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引导改造主体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导组要支持配合国土、建设等部门,积极解决旧村居改造中涉及的规划问题,保证相关政策的联动和落实到位。
三、关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调整
旧村居改造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确需调整的,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对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通过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地块建筑容量,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符合下述控规微调的情况以外,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及调整方案,各区规划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查,市规划局按有关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旧村居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微调
1、符合下述情形的,属于旧村居改造控规微调:
(1)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它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2)街区(见备注1)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3)公益性用地(见备注2)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4)非公益性用地(见备注3)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5)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划的要求;
(6)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被调整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
(7)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9)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10)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许可证而申请的调整。
2、属于旧村居改造控规微调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所在区规划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区规划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