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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二)属于国有土地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对符合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三)属于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各镇(街道)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三、关于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坚持平等原则,要按照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水平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属于村居集体自行改造建设的,其补偿安置方案由村居自行制定,经村居民大会通过,镇(街道)审核,区批准执行。批准执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村居民补偿安置依据。

  (二)属于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协调村居委、村居民制定,区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区政府批准执行。

  四、关于建设项目报建问题

  各区建设部门应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指导小组,指派专人指导示范村居办理报建、拆迁、办证等工作。并设立专门办事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申报事项的审批。指导小组要支持配合规划、国土等部门,积极解决旧村居改造中涉及的建设问题,保证相关政策的联动和落实到位。

  各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的房产证办理可参照佛府〔2002〕49号文和佛府办〔2004〕4号文、佛府办函〔2004〕61号文的精神制定相关措施。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规划局关于推进旧村居
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的规划工作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的编制

  各区规划部门应按照《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要求》,认真组织旧村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将之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实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规划应对村庄规划的编制进行明确和细分,“城中村”项目应列入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城区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的规范和指引要求,进行相应的村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或整治规划的编制。对于各区已确定的旧村居改造近期动工项目,应加快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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