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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
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一)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

  1、属于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可采取房屋交换方式办证,即村民以原来的旧房产与村居集体新分配的公寓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2、属于村居集体统一在宅基地上建设并有偿分配给村居民的房屋,若该房屋土地使用和规划报建手续是以村居民名义办理,可为其村居民按自建房屋性质办理房产证。

  3、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二)对过去建成的房屋要加快为村居民办理房产证。各区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范围的村居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示范村居房屋的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

  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

  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由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现需要拆迁的住宅,经村居集体同意,其房屋现有的面积可作为与新房屋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在实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时,对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由村居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复核,区建设部门组织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平面图测绘,按规定核发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以后补偿安置面积,享受拆迁补偿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房屋拆迁问题

  (一)属于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公寓而需拆迁房屋的,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由村居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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