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
  (一)属村集体自行出资进行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须进行公开交易。若村集体引入外部资金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则涉及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二)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集体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供的出让方案和各项用地条件拟定公开交易文件,按规定时间公告后进行拍卖、招标、挂牌或上网竞价,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转让合同。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留用地,如果属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或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者是被征地前的土地所有者,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法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时,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总用地面积范围内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是否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由区政府自行决定。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农村集体凡自行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应收取土地出让金。该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村居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城中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四)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自主开发使用,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享受集体留用地政策。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
  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的土地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纳入政府储备。
  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