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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利用问题
  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示范村居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一)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多个村集体的插花地,可通过村集体自愿申请,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调换使用,也可由政府直接批准或确权使用;旧村居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经审核面积相等、用途一致,在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二)旧村居改造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公共通道、边角地、间隙,如属原用地批文批准范围内的,可根据原用地批文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村集体。
  (三)在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
  (四)旧村居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及抵押等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
  旧村居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如果要转为国有,应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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