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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7修改)[失效]

  (三)安全出口处应设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
  (四)馆(场)内修缮施工,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或备案。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防火重点部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
  (六)设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七)昼夜专人巡逻、值班。
  第七条 体育馆(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体育馆(场)应当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体育馆(场)内设有宾馆、招待所的,管理单位应对住宿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加强管理;出租房间、厅、室的,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确定各自的防火责任。
  第九条 在体育馆(场)内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
  防火安全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防火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等。
  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监督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管理单位加强检查、落实。
  第十条 在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与火险有关的活动。
  (二)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设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三)观众人数不准超过额定座位数。
  (四)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增设巡逻、值班人员,加强巡逻、值班,确保安全。
  (六)活动结束后,对体育馆(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活动使用的电源。
  第十一条 参加在体育馆(场)举办的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馆(场)防火管理制度,听从管理。
  禁止将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携入馆(场)内。除休息厅或演出需要外,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对违反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应予劝阻;经劝阻无效的,送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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