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破坏原有文物;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其他工程,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时,需经原公布这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时,需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三、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是为保护文物环境及景观而设置的非建设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和建筑消防车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当房屋危险必须翻建时,需经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翻建时,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高度);只能建设非永久性房屋;形式、色彩要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类地带:为规划保留平房地带。对这个地带内凡可以保留的平房建筑,应加强维修,不得改建、添建。不需保留的建筑,应逐步拆除。现有楼房可维持现状,维修使用。当房屋危险必须翻建时,应改建为传统形式的平房四合院或传统形式的庭园建筑,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其建筑设计需经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高度九米以下建筑的地带。这类地带新建筑的性质、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需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高度十八米以下建筑的地带。这类地带内,在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新建筑,从性质、形式、体量、色调等方面,仍需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需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以上四类难以达到控制要求时,可设置特殊控制地带,根据具体情况定出不同的要求,如禁止破坏地形、地貌、植被、道路、水系等。
四、关于建设控制地带的几点说明:
1.在各类控制地带的要求中,允许的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墙、烟囱等。
2.在保护范围外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要求距离的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房时,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古建筑的耐火等级一律按四级考虑。
3.成街成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时,由于规划需要,在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景观的前提下,经过审慎研究后,部分地段确实需要提高建筑高度时,应拟定详细规划,经市文物局同意,市规划局批准后实施。
4.凡遇因规划道路、绿地、停车场、河湖、铁路等用地不能建房的地段,在能达到控制要求的情况下,不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但上述不能建房地段的规划有变动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相应变动,并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建设控制地带交界处,遇有建筑高度需穿插错落时,只能将高度较低的建筑插入允许建筑较高建筑的地带,不能将高度较高的建筑插入允许建筑较低建筑的地带。
6.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除应按上述意见办理外,还应按照《北京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五、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各项详细规划和当前建设安排各项新建项目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均应按照所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