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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局公共的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共的士载客后,除非乘客要求,不得另载他人。
  第十七条 公共的士上客后,驾驶员方可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取运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运费,不得采用议价方式收费;载客途中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或路段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运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付运费:
  (一)公共的士不使用计价器计费收费或不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的;
  (二)公共的士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驾驶员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十九条 公共的士开启空车标志后,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支付运费的;
  (四)乘客要求夜间到偏僻地区时,驾驶员提出到就近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
  (五)乘客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交通管制要求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的士可暂停载客,并在规定位置摆放“暂停载客”标志: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
  (三)车况不良或者驾驶员身体不适,不宜载客。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对公共的士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以及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顶灯、空车标志、计价器和消防器材等服务设施情况。经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的士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公共的士经营企业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涉及违反社会治安、交通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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