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局公共的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交[2007[664号)
各公共的士有限公司:
现将《东莞市交通局公共的士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东莞市交通局公共的士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的士的营运管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的士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的士,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采取限制时段、限制区域方式运营,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取运费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的士的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公共的士投入营运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牌照、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60L,原厂出厂尾气排放符合国Ⅲ标准;
(三)符合“六统一”的管理规定(统一车身颜色、统一顶灯式样、统一安装GPS、统一安装票据打印式税控计程计价器、统一驾驶员服装、统一座套);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舒适,车辆设施完好;
(五)在规定位置设置或张贴价目表、有关告示帖、监督电话及其他服务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公共的士营运期间,应当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公共的士张贴的服务标志和顶灯在使用中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公共的士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计价器检定记录及检定合格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