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劳动局关于郊区、县所属企业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郊区、县所属企业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16日 [80]京计综字第396号、[80]京政农145号、[80]市劳资字第183号)


  一九七七年九月,一部分市属轻工企业按照市计委《关于研究解决部分企业统一工资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统一和提高了生产工人的工资标准。在这次调资升级中,这部分企业生产工人增加工资按什么工资标准的问题,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反复研究决定,仍按一九七七年统一后的工资标准执行。三、四级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新标准的,纳入新标准;五级和五级以上的工人,不升级的仍执行原标准,这次升级的按新标准的级差执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市属企业,其工资标准一律不动。关于郊区、县属企业的工资标准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生产工人的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新八级"标准的,可以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改按"新八级"的工资标准执行。这些单位中各级工人的工资,凡是低于"新八级"工资标准相同等级的标准的,都纳入"新八级"工资标准。
  2.目前执行"新八级"工资标准以及现行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元和三十元以上的工厂,除符合国务院国发〖1979〗259号文件规定的调整工资标准范围的,可按规定进行调整外,其余都不得改变工资标准。这些单位职工调资升级仍按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3.经区、县革委会(人民政府)批准合并的企业,现在生产工人中执行两种和两种以上工资标准的,可以报市劳动局审批确定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
  4.个别企业现行工资标准存在突出问题的,在这次调资升级工作结束后另行研究。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我们国家目前经济上还有困难,现行的工资制度方面存在的很多不合理问题,不可能一下子都解决。各郊区、县多数企业现行工资标准比较低,少数企业的工资标准突出偏低,这些企业要求合理解决是可以理解的。一九七七年部分市属轻工企业统一和提高工资标准,对县属工资标准偏低的工厂和其他工资标准偏低的工厂产生了影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厂的同志顾全大局,做了大量说服解释工作。今年市属一部分轻工企业三、四级工纳入新的工资标准,对一些县属工厂和其他工厂还会产生影响,希望各区、县及有关单位继续对职工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