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或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指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规划下,无报酬从事以国土绿化为目的的植树、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凡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依照本办法义务栽植大苗5株、小苗50株或者义务完成相当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对年满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或义务植树宣传、林木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市、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宣传、评比表彰;

  (三)组织、指导、检查、考核相关部门、单位义务植树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普及绿化知识,开展有关培训;

  (六)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与管理;

  (七)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义务植树资金和物资;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