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桥梁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道路桥梁建设投资的偿还,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
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是指为偿还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对在本市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籍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收取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凭年票费凭证通行全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和凤岗牛湖收费站除外)的制度。
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按次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费)。
第三条 收取年票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年票费的收取
第四条 年票费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下辖的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负责收取。
年票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计量标准按市交警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辆总质量、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等确定,其中专项作业车按其核定总质量的50%计收;独立上牌的牵引车按其核定整备质量的50%计收;独立上牌的挂车按其核定的载重质量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