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初审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每年认定二次(6月份和12月份各一次),每次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有关部门组成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省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省认定委按照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查认定。为确保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省认定委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审定时,视情况可邀请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每年5月份受理一次,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认定委的认定结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省发改委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样式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认定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应于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