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项目是否已经建成投运、验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除本细则十六条规定以外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由企业申报,经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向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一式五份以下相关材料:
(一)《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认定申请表》或《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表》(附后);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投产时间、改扩建时间,认定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简况、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文件;
(五)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相关文件及验收投产文件;
(六)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证明材料(一年以内的);
(七)省级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建材产品要注明废弃物掺对比例)。
(八)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有省墙改办确认登记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并网调度协议;
2、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出具的化验报告;
3、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两年内锅炉热效率和入炉燃料检测报告;
4、煤矸石、煤泥供货合同或燃料来源证明;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燃用煤矸石、煤泥和垃圾的电厂提供)。
第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