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07﹞70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68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陕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区内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