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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安排工作的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安排工作的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8日 〔79〕京人工字第93号、〔79〕市劳资字第234号)


  关于新招收的职工、统一分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报到工作后,当月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如下:凡上半月到所在单位报到开始工作的,按本单位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下半月报到开始工作的,按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工作后,自军队停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月起,由新工作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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