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在其管区范围内行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职权的通知
(市发改外发〔2007〕734号)
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
根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5〕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7〕72号》有关精神,现就你委在管区范围内行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部分职权委托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授予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其他核准项目须按《西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西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委应在项目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