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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四、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

  五、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应当报备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应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协助县区政府作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通报。

  七、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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