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流程如下:
1、开户:企业务必于2007年11月底前就近到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所属任意一家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最新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及复印件一份;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由他人代理开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的证明文件。
2、申报:2007年12月份为企业申报阶段,企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于12月底前分别报市、县区安监局进行审核。
(1)驻延企业、市属企业及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报市安监局审核;
(2)县属企业及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报所在县区安监局审核。
3、核定:市、县区安监局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08年1月底前向企业审定下达存储通知。
4、缴存:企业持经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审定批准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须在1个月内及时、足额向代理银行缴存风险抵押金。
六、工作要求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做如下要求:
1、本意见下发前,个别县区已核定企业缴存风险抵押金并达不到本意见规定金额的,应重新予以核定,通知企业足额存储;未履行报审程序的应按规定履行;在工商银行之外其它银行存储的,应通知企业按照本意见中的开户程序,到工商银行开户存储;未设工商银行的县,由工商银行上门服务或实行委托。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因此,严禁安监部门在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帐户,严禁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在安监部门帐户。
2、对不如期足额存储的企业,由市、县区安监局按照管理权限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对安监部门监管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等处罚。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扣有关许可证件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