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4、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省上《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
5、代理银行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风险抵押金存储及使用情况报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每年年终的下一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
6、各县区安监局于年终后一个半月内将上年度本县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
三、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规定
1、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填报“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附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说明,分别由市、县区安监局和同级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3、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后,应当将处理事故时所产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费用明细报市、县区安监局审核,安监局对不属于抢险、救灾和善后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事宜列支费用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剔除。
4、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支出还应当剔除由劳动部门和其他由社会保险部门支出的工伤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意外责任保险等费用。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市、县区安监局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①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②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