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安监局、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风险抵押金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1、非金属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含打井、测井、固井、压裂等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2、道路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
3、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室内装修企业除外)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4、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含铁路专用线)、储存的企业;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
6、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原则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区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负责。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在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各县区安监局会同县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2、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