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审查后,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救治经费来源。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区要将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也要列支专项资金,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需要。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由市、县区财政列支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也可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救治经费结算。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时应出具证明,作为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结算的凭据(基层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辖区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告知流浪乞讨病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收治定点医院、初诊病因病情、在延亲友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于做好跟踪服务和统计汇总、结算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凭证明信、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向同级救助站、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结算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协调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紧密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把流浪乞讨病人的各项救助救治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