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司办〔2007〕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
今年下半年,司法部先后颁布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执行中的统一性,切实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文书格式问题
为规范和统一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格式,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
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和《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执行。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暂行规定》(渝司鉴委[2002]3号)及《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样本》(渝司鉴委[2002]4号)和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渝司办[2006]151号)不再执行。
二、关于司法鉴定的印章问题
按照《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
十二条的规定,鉴定文书应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为保证司法鉴定专用印章的统一和规范,我市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由市司法局代为刻制,从2008年1月1日起,原“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骑缝章”一律停止使用,原“司法鉴定更正章”继续使用。各鉴定机构在领取新的印章时应将原“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骑缝章”交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