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乡(兵团战士)知识青年招收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79年1月18日 〔79〕市劳资字第24号、〔79〕京人工字第9号)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8)74号文批转《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实行学徒制工种岗位的,在考核定级前,其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下乡不满五年的知识青年,仍按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劳动局(72)市劳革业字第141号文规定执行。
下乡满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改按现岗位一级工工资标准执行。不享受学徒服装费和免费交通补贴。
有关学徒的学习期限,仍按市劳动局(77)市劳革资字第103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下乡满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学徒期满后,学习成绩优异的可直接定级。
二、分配做实行熟练制、见习制工种和工作岗位的,在考核定级前,其工资待遇,仍按市劳动局(74)市劳革资字第29号及市劳动局(78)市劳资字第171号和市人事局(78)京人工字第115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