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定级办法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初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定级办法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78年10月25日 〔78〕市劳资字第171号、〔78〕京人工字第115号)


  目前,本市有些初中毕业生(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按政策病退、困退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工资均定为相似工人一级的水平,月工资为三十二、三元,显得偏低。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经请示市革命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提高他们的定级工资水平,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分配做干部、小学教员、医护人员、保育员、民警、打字员、勤杂人员等工作的,报到工作后第一年,每人每月发给初期工资二十三元。工作满一年后,经过业务考核、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转正,其转正工资按附表标准发给。工作满四年后,经过业务考核、群众评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定级条件的,即予定级,其定级工资按附表标准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可延期半年再进行考核和评定,其定级工资标准同上。
  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包括按政策病退、困退的知识青年)中招收的上述职工,插队(场)时间满三年以上的,初期工资提高为每人每月二十六元。插队(场)时间二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可在工作满三年时定级:插队(场)时间在四年以上的,可在工作满两年时定级。定级条件和办法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企业单位原定级工资为一级工的熟练工种,熟练期满,经过业务考核、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转正,发给一级工的工资。一般的在工作年限满四年后可定为二级工;从插队(场)知识青年中吸收录用的职工,其定为二级工的时间、条件和办法,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七八年九月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工作已满上述年限,其定级工资低于附表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从九月份起重新定级,但过去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凡过去已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其初期工资高于本通知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