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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1978年8月22日 〔78〕市劳资字第121号、〔78〕银计字第239号)


  国务院国发〖1978〗91号《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规定:"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包括提成工资),一律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由人民银行监督执行"。又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也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实行"。我市在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工作中,发现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国务院91号文件和市革委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的没有经过批准实行了奖励制度;有的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审查把关;有的巧立名目,多发奖金;有的假报用途套取现金。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和市革委会的有关规定,现对奖金和计件工资的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未经有关区、县、局批准,不得擅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取奖金;不得写假用途或利用互助会帐户套取奖金。
  二、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已实行了奖励(包括提成工资)制度的单位,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包括提成工资)必须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不得以其他费用开支;凡支取奖金,都要凭"奖金领款证明"从银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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