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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行奖励制度的单位支取奖金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行奖励制度的单位支取奖金办法的通知
(1978年6月20日 〔78〕市劳资字第87号、〔78〕银计字第164号)


  国务院国发【78】91号文件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包括提成工资),一律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由人民银行监督执行。"市革委会京革发〖78〗187号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各区、县、局在批准所属企业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后,要将企业名称和奖金提取比例以及奖金或计件超额工资总额通知有关开户银行,由银行监督实行。"根据以上原则和本市的具体情况,本着既要由银行监督,又要依靠主管部门管理,既要严格手续,又要简便易行的精神,现对支取奖金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 凡实行奖励制度的地方各单位,在领取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包括提成工资)时,一律填报"奖金领款证明",注明奖金提取的比例、应提奖金额、领取奖金额等内容,经市主管局或区、县劳动局(科)审查盖章后,开户银行凭此付款。每次领取,每次填报。
  经主管部委批准实行奖励的中央在京单位和部队企业,在领款时也实行此办法,由其主管上一级审查盖章即可。
  二、由于各单位奖金名目和评奖时间各不相同,如果把奖金登记在"劳动工资管理手册"内进行核算,手续繁琐。为了简化手续,各单位支取的各种奖金,包括计件超额和提成工资,要与正常工资区别开,单开支票领取,不在"工资手册"内反映奖金数字。
  三、为了全面反映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各级银行每月末应将"奖金领款证明"中的"领取奖金额",逐级汇总填报在"工资基金执行情况综合表"奖金栏内,报送分行。
  四、以上办法从今年七月份起实行。"奖金领款证明"由各单位按本表式大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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