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蚌政秘〔200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对《
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蚌政〔1995〕72号)等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
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蚌政〔1995〕72号)的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把我市建设成为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蚌埠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修改为“蚌埠市建设委员会”。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二、关于《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经营性占道收费的意见》(蚌政〔1998〕84号)的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街巷道路分别按每平方米每日0.60-0.80元、0.40-0.60元、0.32-0.48元、0.24-0.40元收取。”
(二)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段修改为:“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形成的占道市场、停车场等,应重新报批。”
(三)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段修改为:“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限期清理,退路进场。”
三、关于《
蚌埠市城市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蚌政办〔1996〕77号)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