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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享有附加工资的工农兵毕业生调整工资和定级增加工资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享有附加工资的工农兵毕业生调整工资和定级增加工资办法的通知
(1978年6月10日 〔78〕市劳资字第80号、〔78〕京人工字第78号)


  现将这次调整工资中,对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工农兵毕业生(以下简称工农兵毕业生)被批准调整工资或定级的,增加工资办法和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如何处理通知如下:
  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农兵毕业生,按参加工作年限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经批准调整工资的,其入学前的标准工资低于三十九元的,应在三十九元临时工资基础上,按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入学前的标准工资高于三十九元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按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这些工农兵毕业生入学前享受附加工资的,仍暂时发给,不与增加的工资抵销。
  按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局一九七七年九月十四日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经批准定级的,原享受的附加工资,仍暂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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