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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明令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77年9月14日 市教革字[1977]073号、[77]市劳革资字第105号)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在进行此项工作时,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走群众路线,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普通班),系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不包括"七·二一"大学,"五·七"大学),列入国家正式下达普通班招生计划(不包括进修班和"社来社去"的)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统一分配的工农兵毕业生。
  二、少数专业由于工作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实行见习期的,其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按照《通知》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复员退伍军人中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按照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定级工资高于《通知》附表所列工资标准的,应按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如系退伍战士,仍需执行初期工资待遇的规定);定级工资低于《通知》附表所列工资标准的,应按《通知》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执行(如系退伍战士,就不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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